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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具体办法
我市出台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具体办法
2016-08-26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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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汉中市人社局、市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根据陕人社发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六方面贯彻实施具体办法。

一是认真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要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陕人社发32号文件规定对补贴资金进行审定,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账户。

二是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能。对就业困难人员,由所在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当地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由市和企业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专场招聘会,帮助分流人员实现再就业。

三是开展精准就业技能培训服务。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在地县人社部门针对钢铁、煤炭行业特点和分流安置人员意愿,制定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计划,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分类开展实用型就业技能培训和职工转岗培训。

四是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社会企业和组织,以及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的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按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五是市县分级负责指导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市属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由市人社、财政、工信、工会等部门负责;县(区)属国有或者所在地民营(含民营控股)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六是做好无企业主体内部退养人员托管工作。内部退养人员因无企业主体,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由该企业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一次性预留出该部分退养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交由该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临时留守机构托管。没有临时留守机构的,可委托当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区以及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托管,由其代发生活费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代为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