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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有何政策规定?人社部门来解答
2020-07-29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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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7月,随着天气升温,有关夏季防暑降温的话题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应对高温天气工作直接关系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要高度重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目前相关政策规定做以解释: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夏季防暑降温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工作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的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从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值得注意的是,高温津贴并不是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每天都有,必须在35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时才发放。

对符合发放高温津贴标准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向其发放高温补贴的同时,还应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劳动者可拨打12333或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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