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政发〔2010〕33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
进城落户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户原则
1.农村居民自愿选择进城落户;
2.选择享受城市政策待遇的实行城市居民制度,落户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3.选择享受农村政策待遇实际已居住生活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实行城市居住制度。
二、落户条件
4.有居住条件且参加了社会保险。
三、鼓励政策
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其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均纳入城镇保障体系,同等享受城市居民的一切权益和待遇,原在农村享有的政策待遇延续10年不变。
5.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实行退出或过渡政策
对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退出的宅基地转为耕地,土地指标由市县统一使用,由当地政府根据每户实际退出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附着物等情况,按当地土地征用的平均价格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时的住房补贴。退出的宅基地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恢复成耕地的,可安排本村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村民使用,也可调整为公共设施用地或通过招拍挂方式配置为产业等其他用地。对没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而要求自愿退出的,要优先办理确权登记。
(2)退出的承包地,由集体流转,按当年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的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区实际确定。
(3)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其承包山林在承包期内继续拥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对实行居住制度的,仍然参与集体林实行“均股”改革的收益分配,并与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它成员同等对待。
对农村居民进入市、县、镇落户实行宅基地和承包地处置过渡政策,过渡期定为10年,允许其随时选择自愿交回宅基地和承包地,并领取一次性政策补助,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4)市、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农村居民实行整体划转为城镇居民,其宅基地、承包地处置和住房保障等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6.保障性住房政策
经核准落户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农村居民,可优先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保障”和“同等、自愿、简化”的原则实施;保障房源采取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相结合方式解决,具体保障方式由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主选择。
7.子女入学政策
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教育待遇,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与城镇居民子女平等就近入学,不得收取借读费。
8.低保优抚政策
(1)对选择实行城市居民制度的困难家庭,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满一年以上,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在充分考虑其经济补偿、补贴和实际收入等情况的基础上,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对选择实行城市居民制度的优抚对象,其享受的优抚抚恤补助政策不变。
(3)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同等享受辖区社区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
9.社会保障政策
(1)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和进城居住后,在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对于随迁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人员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按个人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在落户户籍地参加或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3)进城居住的农村居民,可在原户籍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对进城落户之前已经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当年内继续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下一年度按照规定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5)进城居住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和农村两类社会保险。
10.创业就业培训政策
(1)经核准落户的农村居民,享受城镇相关的就业扶持和就业优惠政策,纳入市、县区政府就业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开展职业能力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培训,提供创业和就业指导。
(2)进城落户有创业项目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3)市、县区政府建立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创业贷款贴息专项基金,每年按地方财政收入的1%—2%安排,主要用于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创业贷款贴息。
(4)市、县区金融机构要对农村进城居民创业项目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5)对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进城落户和进城居住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执行。
11.税收优惠政策
(1)对经核准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实行城市居民制度的,纳入就业和再就业税收政策范围,享受有关就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
(2)对经核准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提高,对其新办的个体工商户5年内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对经核准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取得的经济补贴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如有在城镇首次购买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执行1%的优惠税率,并免征印花税。
(4)对经核准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其自用房产、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新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免收工商、税务登记工本费。
(6)对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举办各类企业,符合现行其它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
12.财政激励政策
省财政按每户1万元标准,对接受农村居民落户的市、县区、镇政府给予资金补贴,主要用于居民培训及当地公共设施建设。
四、户证手续办理
13.选择在本县区城镇落户的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外市、县区的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在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分别由市、县公安局核发《户口准迁证》,落户人员在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在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14.选择实行城市居住制度的,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15.公安派出所在办理落户《居民户口簿》和《居住户口簿》工作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必须做到当即受理和办理。
各县区及市级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本若干意见的要求,制定配套办法,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组建强劲班子,严格考核奖惩,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和农村居民的好事办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