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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八条劳动用工指南措施 力促疫情防控期间劳资和谐
索  引  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2月08日 10:18
来       源: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八条劳动用工指南措施 力促疫情防控期间劳资和谐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推出八条劳动用工指南措施力促疫情防控期间劳资和谐

   为帮助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在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营造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汉中市人社局近日及时发布八条劳动用工指南,回应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群众关切的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等政策规定和信息,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职工权益保障工作,防止关键时期发生重大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一是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隔离治疗等情况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被派遣劳动者隔离治疗期间不能出勤的,企业不得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三是对被隔离治疗期间不能出勤的劳动者,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四是企业按照政府规定延迟复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生活费。五是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发放,参照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发放意见处理。六是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间(131日、21日、22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七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八是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陆海汪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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