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000000/2022-001035 | 发布时间: | 2022年05月05日 18:40 |
来 源: | 省人社厅网站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内容概述: | 失业保险延续实施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政策解读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民生兜底保障,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近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延续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延长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期限一年至2022年12月底。
一、保障范围
重点保障2022年1月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和失业农民工,即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及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跨统筹地区转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对2021年符合条件尚未领取且仍处失业状态的参保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出的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请,可按2021年的规定审核并发放待遇。
二、保障标准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和参保缴费满1年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按50%执行;
(2)参保缴费不满1年且申请时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按参保地城市最低保障标准,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三、申请程序
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采取线上线下申领,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请,或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网及“秦云就业”小程序和各市(区)公布的网上经办平台申领,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线上经办系统给予信息提示,线下当面明确答复。
四、停发惩戒
(1)出现领取期满、参保登记、死亡、应征入伍、移居境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予以停发。
(2)出现虚构劳动关系等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不予受理。
(3)对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参保单位及个人,要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并列入社保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惩戒。
五、相关规定
(1)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原则上每人只申领一次,符合条件确需多次申领的,累计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临时生活补助不超过2个月。
(2)领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不办理异地转迁申领,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3)各级经办机构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推进线上申领,不得增加失业人员其他义务、附加条件或时限要求,为失业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