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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两个允许”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00000000/2022-002940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14日 18:53
来       源: 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 发布机构: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概述: 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 “两个允许”政策解读

1.“两个允许”的概念

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提出“两个允许”的概念: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水平,主要体现在其绩效工资水平调控。按照“两个允许”原则,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签约医生服务工作的通知》(陕人发﹝201821号)及省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医保局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2144)规定,人社、财政部门综合当地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收支结余、医保资金结余、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原则上控制在同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以内。同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由人社部门根据人事工资年报数据确定。

2.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薪酬结构

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低于60%基础上自行确定占比,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其他聘用人员,其薪酬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管理,暂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审批范围。

3.绩效工资水平的调控

人社、财政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高层次医疗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公立医院;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中医医院,其绩效工资水平可在同级事业单位3倍上限适当再提高。

对收支有结余、管理运行规范、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聘用了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率高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允许其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后结余资金60%以上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突破同级全额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提高绩效工资总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4.充分落实医院内部分配自主权

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决定本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重点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向人民群众急需且专业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向医务水平强、医德医风好、患者满意度高的家庭医生和签约团队倾斜,合理提升医务人员工资水平。

5.“两个允许”经费来源

完善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县区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于薪酬制度改革的绩效工资总量经费来源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财政预算的绩效工资补助部分(或部分医院为完全自筹);另一部分为允许医院“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部分,即提高的部分。要正确理解财政绩效工资补助经费与医院绩效工资总量间的关系,不能把财政补助经费等同于绩效工资总量,提高绩效工资总量主要来源于医疗机构自身收支结余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按照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和绩效,在绩效工资方面则可按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可充分落实两个允许要求。

6.如何核定“两个允许”待遇。

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原则每年核定一次,单位申报的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可分为基础绩效工资量(全额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绩效工资提高量(落实两个允许的收支结余部分)+上年度12月基本工资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区人社部门审批。

办理年度绩效工资时,单位须报送绩效工资审批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相关考核结果及收支结余印证资料,绩效工资按总量下达的方式批复至各部门、单位,各单位根据自定的绩效考核方案在总量范围内自主分配。

7.严守工资管理纪律

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政策,严肃收入分配纪律,严禁违反财经规定,未经审批,直接将公用经费和业务收入作为绩效工资分配。根据《关于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通知》(陕人发﹝201148号)规定: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各市、县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分安排,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后,各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一经查实,核减其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并追究相关责任。市县区人社、卫健部门要加强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凡属事业单位编制及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其工资性项目均按要求严格执行报批程序。

联系电话: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626151

相关链接:省人社厅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21〕44号)

          省人社厅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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