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31/2024-00041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人社局 | 来 源: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有 效 性: | 发文时间: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4年06月19日 10:42 | |
内容概述: |
第一部分:公告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汉中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如有修改的意见建议,请于6月4日前电话或书面反馈至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我局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执行。
联系电话:2626871
邮箱:rsjzjk871@163.com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8日
第二部分:草案内容
汉中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培训机构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陕西省技工院校安全工作指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笫二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笫三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安全工作的主体,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举办者(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实施业务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非实施业务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责任体系,全面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预警机制,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控主体责任;
(四)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教育机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和工作机制,妥善处置安全事故。
第二章安全工作职责
笫五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二)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工作人员安全管理职责;
(三)主动对接所属社区及属地公安、疾控、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安全工作;
(四)加强安全教育和预防,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及工作人员培训内容,有针对性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安全事故。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保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校舍、教学设施、教学用具、实训场地、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并落实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三)定期对校舍及设施设备安全进行检查,对需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四)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妥善处置突发安全事故。
笫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面掌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工作状况,督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达到办学安全管理条件;
(二)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三)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妥善处理师生伤害事故;
(四)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工作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办学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培训场所要求
第八条培训场所选址。培训场所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避开滑坡体、河道、输气管道、高压变电线路、加油站等。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使用临时性建筑或违章建筑作为办学场地;不得租(借)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场地办学;应远离噪音污染严重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和生产、运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等;培训场所距加油站直线距离应超过50米;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以及在投入使用后擅自搭建、改建、扩建。
第九条 培训场所面积。应有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理论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实操培训场所应有充足的实习实训设备和实习工位,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场地必须符合国家关于住建、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条应急通道要求。应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不被占用、堵塞、锁闭。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得设置烧水间、配电柜、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式或扇形踏步。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门禁等障碍物或堆放杂物。设置在2楼及以上培训机构,应至少有2个安全通道。
第十一条应急设备配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标明使用方法。场所内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设置具有集中平台或移动终端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疏散照明灯具和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每间培训室、集体宿舍应当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及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3层及以上楼层应配备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有厨房的应配备足够的灭火毯。
第十二条室内外装修。培训场所装修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材料进行装修。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并铺设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室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易爆材料制作,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构造。
第十三条 宿舍设置标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确需设置时,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集体宿舍中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0.6米,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
第十四条厨房餐厅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有厨房的,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提供餐食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定期进行饮用水水质监测,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管理。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食堂,厨房内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厨房使用燃气的,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前,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机构设立后,至少每5年对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检验,对维修或新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的,未经质检、消防、抗震等项目验收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安全工作制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安全工作档案,有寄宿生的应建立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提供餐食的机构应建立餐饮安全制度。
第十七条安全隐患排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每月及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全面的排查,培训期间至少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巡查,每年至少对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检验,并按照有关要求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上报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并由具体实施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笫十八条宿舍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宿舍的,应当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并对宿舍实施24小时值班、每日就寝点名查铺、夜间巡查、住宿学员请假登记等制度。针对女性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宿舍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电源插座、照明开关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第十九条入企实习实训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如组织参训学员到企业进行实习实训的,应当严格执行“先备案、再实习”的规定,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选派指导老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员实习。加强实训耗材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制度。
第二十条应急设施管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维护,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对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或长期带故障运行。教室、实训室、师生宿舍、餐厅等场所应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十一条教学活动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教学活动安全管理,学员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以及举办或组织师生参加集体活动等人员拥挤时段,合理安排师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二十二条师德师风建设。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教育贯穿教职工培养全过程,引导教职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歧视学员,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员实施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落实消防责任。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和消防安全宣传图示,接受群众监督。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书面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与产权所有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机构应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检测、火灾隐患整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二十四条火灾危险源管理。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或插座进行充电。严禁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应使用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厨房内使用管道燃气作为燃料时,应当符合燃气管理使用规定,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厨房油烟机应当每日清洗,油烟道至少每季度由专业公司清理一次并做好记录。不得使用甲醇等危化品作为燃料。培训时段内,不得动火动焊作业以及在建筑外部动火作业;其他时段动火动焊应当履行审批流程,并落实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管看护。开展涉及化学药剂等培训的,应当严格遵守化学药剂操作使用有关规程。
第二十五条值班值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且每班不少于2人。涉及动火、动电培训的,现场应有工作人员全程在岗值守。
第二十六条消防设施管理。室内消火栓箱内设备应当齐全、完好,不得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不得随意移动消防泵及其管道阀门、水泵接合器。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箱、防火卷帘、常闭式防火门、排烟口、正压送风口、自备发电设备等应当设置名称、位置、使用方法并保持的工作状态,以及禁止占用、圈占的标识。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单项功能检查,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联动检查和全面检测。落实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档案管理要求,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时间,故障报告、修理和消除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应急救援设施管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施划标识、标线并设置禁止占用的标识。不得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防火间距等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建筑外墙上的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不得被遮挡,室内外的相应位置应当有明显标识。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2米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或停放车辆。
第二十八条重点部位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内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宿舍、餐厅、厨房、档案室和配备有动火动气动电操作的实训厂房、燃气表间调压站、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变配电站(室)、电子计算机房等容易发生火灾以及发生火灾时会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在内部堆放杂物,不得破坏防火分隔,防爆型灯具、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消防设施等应当保持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用火用电管理。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人员或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配电箱(柜)不得零地并接、螺栓压接、多线铰接,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不得带负荷拉、合闸。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得小于0.5米。
第六章安全教育
笫三十条学员安全培训。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训开班时,应安排至少4个课时的安全教育,集中开展防火、防毒、防赌、防诈骗、反恐怖、反邪教、反诈骗、禁毒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养学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学员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安全教育。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教职工安全知识培训,新入职教职工或转岗员工以及劳务派遣、外包单位、协作单位、临时务工人员应当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提升日常事故防范处置能力。
笫三十二条应急演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常态化开展防灾避灾、自救互救应急疏散演练活动,组织师生开展防震、消防、预防拥挤踩踏、食品安全等安全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师生预防事故以及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七章应急处置
笫三十三条自然灾害处置。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时,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员,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笫三十四条安全事故处置。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时,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第一时间拨打救援、报警电话,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员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五条伤亡事故处置。发生学员或教职工伤亡事故时,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及时实施救助,在一小时内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属地县级党委、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笫三十六条责任追究原则。安全问责追责工作遵循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总要求,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理、定性准确。
第三十七条责任追究类型。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责任的,予以事前问责和事后追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按规定履行管理责任,虽然未发生安全事故但存在安全隐患风险的,视情予以事前问责。安全事故发生后,经调查存在不按规定履行安全责任的,视情予以事后追责。追责问责方式包括:约谈、通报批评、停业整改、取缔办学资质,如存在违法行为或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事前问责的情形。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构成安全风险隐患的,予以事前问责,视情节轻重落实约谈、通报批评、停业整改、取缔办学资质、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措施。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
(二)未履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其举办者安全工作职责的;
(三)未按照要求违规设置培训场所(含违规设置餐厅、宿舍,违规装修、改扩建等),或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应急设施设备、未对场所安全进行鉴定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的;
(五)其他出现安全风险隐患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事后追责情形。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安全事故具体情况,结合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发生有一定社会影响但无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且存在未按规定落实安全责任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通报批评、停业整改、取缔办学资质等处理措施,如存在违法行为或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发生人员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存在未按规定落实安全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停业整改、取缔培训资质、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措施。对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除取缔培训资质外,按照政府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笫四十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风险自查检查要点
2.焊工培训安全操作规范
3.中/西式烹调师、中/西式面点师培训安全操作规范
附件1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风险自查检查要点
类别 |
自查检查内容 |
培训 场所 选址 |
1、培训场所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避开滑坡体、河道、输气管道、高压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
2、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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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使用临时性建筑或违章建筑作为办学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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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租(借)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场地办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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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远离噪音污染严重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和生产、运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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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培训场所距加油站直线距离应超过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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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以及在投入使用后擅自搭建、改建、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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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场所 面积
|
8、应有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理论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
9、实操培训场所应有充足的实习实训设备和实习工位。 |
|
1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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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培训场地必须符合国家关于住建、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有房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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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 通道 要求 |
12、应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不被占用、堵塞、锁闭。 |
13、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 |
|
14、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卷帘门、栅栏等影响疏散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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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得设置烧水间、配电柜、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式或扇形踏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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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门禁等障碍物或堆放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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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设置在2楼及以上培训机构,应至少有2个安全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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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 设备 配备 |
18、严格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在消防设施器材上标明使用方法。 |
19、场所内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设置具有集中平台或移动终端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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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疏散照明灯具和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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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每间培训室、集体宿舍应当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及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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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层及以上楼层应配备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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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有厨房的应配备足够的灭火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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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外 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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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培训场所装修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材料 |
25、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并铺设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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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室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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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易爆材料制作,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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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 设置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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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确需设置时,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 |
29、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集体宿舍中两个单床长边间距离不能小于0.6米,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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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 餐厅 管理 |
30、设有厨房的,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
3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定期进行饮用水水质监测,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管理。 |
|
32、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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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食堂,厨房内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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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厨房使用燃气的,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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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安全 鉴定 |
35、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前,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
36、机构设立后,至少每5年对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检验。维修或新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的,未经质检、消防、抗震等项目验收合格的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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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工作 制度 |
37、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 |
38、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安全工作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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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有寄宿生的应建立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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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提供餐食的机构应建立餐饮安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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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隐患 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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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每月及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全面的排查,培训期间至少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巡查,每年至少对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检验,并按照有关要求不定期进行检查。 |
42、对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上报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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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并由具体实施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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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 管理 |
44、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宿舍的,应当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并对宿舍实施24小时值班、每日就寝点名查铺、夜间巡查、住宿学员请假登记等制度。 |
45、针对女性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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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宿舍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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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电源插座、照明开关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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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企 实习 实训 管理 |
48、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如组织参训学员到企业进行实习实训的,应当严格执行“先备案、再实习”的规定,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选派指导老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员实习。 |
49、加强实训耗材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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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 设施 管理 |
50、加强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维护,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对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
51、教室、实训室、师生宿舍、餐厅等场所应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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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活动 管理 |
52、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教学活动安全管理,学员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以及举办或组织师生参加集体活动等人员拥挤时段,合理安排师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
师德 师风 建设 |
53、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教育贯穿教职工培养全过程,引导教职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歧视学员,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员实施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落实 消防 责任 |
54、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和消防安全宣传图示,接受群众监督。 |
55、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书面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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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与产权所有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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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检测、火灾隐患整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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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 危险源 管理 |
59、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或插座进行充电。 |
60、严禁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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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使用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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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厨房内使用管道燃气作为燃料时,应当符合燃气管理使用规定,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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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厨房油烟机应当每日清洗,油烟道至少每季度由专业公司清理一次并做好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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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不得使用甲醇等危化品作为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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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培训时段内,不得动火动焊作业以及在建筑外部动火作业;其他时段动火动焊应当履行审批流程,并落实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管看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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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开展涉及化学药剂等培训的,应当严格遵守化学药剂操作使用有关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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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 值守 |
6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且每班不少于2人。 |
68、涉及动火、动电培训的,现场应有工作人员全程在岗值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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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设施 管理 |
69、室内消火栓箱内设备应当齐全、完好,不得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不得随意移动消防泵及其管道阀门、水泵接合器。 |
70、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箱、防火卷帘、常闭式防火门、排烟口、正压送风口、自备发电设备等应当设置名称、位置、使用方法并保持的工作状态,以及禁止占用、圈占的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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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单项功能检查,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联动检查和全面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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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落实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档案管理要求,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时间,故障报告、修理和消除等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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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 救援 设施 管理 |
73、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施划标识、标线并设置禁止占用的标识。 |
74、不得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防火间距等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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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建筑外墙上的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不得被遮挡,室内外的相应位置应当有明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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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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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2米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或停放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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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部位 管理 |
78、库房、宿舍、餐厅、厨房、档案室和配备有动火动气动电操作的实训厂房、燃气表间调压站、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变配电站(室)、电子计算机房等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在内部堆放杂物,不得破坏防火分隔,防爆型灯具、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消防设施等应当保持完好有效。 |
用火 用电 管理 |
79、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人员或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 |
80、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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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配电箱(柜)不得零地并接、螺栓压接、多线铰接,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不得带负荷拉、合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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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得小于0.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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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 安全 培训 |
83、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训开班时,应安排至少4个课时的安全教育,集中开展防火、防毒、防赌、防诈骗、反恐怖、反邪教、反诈骗、禁毒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养学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学员的自我防护能力。 |
教职工 安全 教育 |
84、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教职工安全知识培训,新入职教职工或转岗员工以及劳务派遣、外包单位、协作单位、临时务工人员应当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提升日常事故防范处置能力。 |
应急 演练 |
85、常态化开展防灾避灾、自救互救应急疏散演练活动,组织师生开展防震、消防、预防拥挤踩踏、食品安全等安全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师生预防事故以及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
附件2
焊工培训安全规范标准
开展焊工职业技能培训,在严格遵守各项职业技能培训通用管理标准的基础上,还应落实《焊接与切割安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规范要求。
一、实训场地要求
(一)实训场地不得设置在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以及易燃易爆材料搭建的建筑内,不得设置在住宅建筑、封闭空间内。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采用高分子、可燃、易燃材料,并符合相关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实训场地应设置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公路连通的道路。实训场地应独立建造,不得设置在民用、商用建筑或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实训场地不得设置宿舍。
(三)场所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小于9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外窗保持畅通,不得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栅栏、广告牌、物品存储箱等障碍物以及可燃物。建立并上墙悬挂焊工操作规程、实操场地使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管理预案等,向进入场地人员告知。焊接设备及其周边区域应设置警示标识。焊接设备有接地保护。
(四)每个实训工位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二、师资、管理人员配备
(一)师资配备。每个班次至少配备1名理论教师和1名实操教师。培训初级工(包括就业技能培训,下同)的教师应具备本职业三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高级工的教师应具备本职业二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理论课教师还需持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证或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证。
(二)管理人员配备。每个培训班次应至少配备1名安全员,可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管理人员兼任。安全员必须是具备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操培训期间应全程在场进行管理监督。安全员应履行监督者职责,提前对实施焊接及切割操作的人员进行设备安全操作、设备操作流程、应急处理措施等必要的安全培训。明确允许进行焊接切割作业的区域。提前对场地安全情况和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指导操作者正确使用各类防护用品。作业完成后做最终检查,排查消除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安全员可兼任实操场所火灾警戒人员。
三、设施设备配置
(一)实训设施。设施设备配套齐全,符合环保、劳保、安全、卫生、消防、通风和照明等相关规定及安全规程。焊接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使用损坏设备进行焊接。
焊工实训区设备器材最低配置要求
焊接方法 |
设备 |
设施 |
主要工机具、检验工具 |
一、焊条电弧焊 |
焊条电弧焊焊机 10台,焊条烘干箱1台,恒温箱1台 |
工位不少于10个(配置辅助夹具) |
拉紧器、管口钳、扳手、钢丝刷、敲渣锤、直尺、角尺、錾子、角磨机、直磨机、锉刀、焊条保温桶、钢印、焊缝检验尺、放大镜、钢直尺等10 套以上 |
二、熔化极气体保护焊 |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焊机10 套 |
工位不少于10个配置辅助夹具):供气系统等 |
大力钳、扳手、角磨机、直磨机、尖嘴钳、防堵剂、钢丝刷、锤子、旋具、直尺、角尺、锉刀、钢 印、焊缝检验R放大镜、钢直尺等10套 |
三、非熔化极气体保护焊 |
钨极氩弧焊焊机 10台 |
工位不少于10个(配置辅助夹具)供气系统 |
拉紧器、管口钳、扳手、钢丝刷、角磨机、锤子、尖嘴钳、錾子、直磨机、钢印、放大镜、钢直尺、焊缝检验尺等10 套 |
四、埋弧焊 |
埋弧焊焊机10套,焊剂烘干箱1台,碳弧气刨设备10套 |
工位不少于10个(配置辅助夹具) |
扳手、钢丝刷、焊剂回收铲錾子、角磨机、锉刀、焊剂筛、敲渣锤、直尺、放大镜、焊缝检验尺等10 套 |
五、气焊 |
气焊设备10套 |
工位不少于10个(配置辅助夹具)供气系统 |
钢筋夹具、通针、打火机、扳手、钢丝刷、防护用品、砂轮锯、角磨机、钢丝钳、焊缝检验尺筝10 套 |
六、钎焊 |
手工火焰钎焊设备10套 |
工位不少于10个(配置辅助夹具)供气系统 |
扳手、通针、点火枪、钢丝刷、錾子、锉刀、尖嘴钳、焊缝检验尺等10 套 |
七、电阻焊 |
点焊机10套,缝焊机10套,螺柱焊机 10套,闪光对焊机 10套 |
工位不少于10个(配置辅助夹具) |
钢丝刷、锉刀、直尺、角尺角磨机、焊缝检验尺等10 套 |
八、压力焊 |
扩散焊设备10套,电渣压力焊设备10 套 |
工位不少于10个(配置辅助夹具) |
钢丝刷、角磨机、调直机、锤子、锉刀、直尺、角尺、内磨机、焊缝检验尺等10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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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切割 |
火焰气割设备10套,碳弧气刨设备 10套 |
工位不少于,10个(配置辅助夹具) |
通针、打火枪、扳手、钢丝刷、防护用品、角磨机、划针、平头锤等10套 |
十、机器人焊接 |
弧焊机器人系统6套(配离线仿真系统可减少至3套) |
工位不少于6个(配置柔性工作台辅助夹具) |
直尺、角尺、焊缝检验尺、大力钳、锉刀、钢丝刷、电极拆 卸钳、錾子、管口钳、扳手、角磨机、直磨机、尖嘴钳等6套 |
(二)防护设施。
(1)焊接和切割区域应有明确标识和必要的警告标志。
(2)用不可燃屏板或屏罩制作的焊接隔间。
(3)按照实操人员数量配备具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安全镜、护目镜。用于大面积贯彻的可使用滤光窗、幕。
(4)根据具体的焊接切割操作特点,按照人员数量配备围裙、手套、披肩、斗篷、袖套、护耳、面具等防护用具。
(三)消防设施。场所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并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不得随意拆除。灭火器配置数量充足,选型准确,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并定期维护。场所内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应设置简易喷淋或与市政管网相通的消防软管卷盘。场所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探测器应具有声或声光报警功能)。场所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四、设施设备管理
(一)气焊。
(1)气瓶必须按有关标准及规程制造、管理、维护并使用。气瓶应定期检查,使用期满或送检未合格的气瓶禁止使用。气瓶的充气必须按规定程序由专业部门承担。气瓶必须按GB 7144规定做明显标识,标识模糊不清的气瓶禁止使用。
(2)气瓶必须储存在不易遭受物理损坏或温度超过40℃的地方,不得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以及接触散热器、管路系统、电路排线和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并且远离易燃材料至少6m以上,或用至少1.6m高的不可燃隔板隔离;不得置于可能使其本身成为电路一部分的区域;必须远离电梯、楼梯或过道,并进行固定。距离实际焊接切割作业点5m以上,或制作耐火屏障。
(3)搬运气瓶时,应关紧气瓶阀,不得提拉气瓶上的阀门保护帽,不得贴地摩擦,不得剧烈碰撞避免损伤瓶体、瓶阀或安全装置;用吊车、起重机运送气瓶时,应使用吊架或合适的台架,不得使用吊钩、钢索或电磁吸盘。
(4)气瓶的开启、清理等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扳手启闭瓶阀。当气瓶冻住时,不得在阀门或阀门保护帽下面用撬杠撬动气瓶松动,应使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禁止用电极敲击气瓶,在气瓶上引弧。
(5)气瓶在使用后不得放空,必须留有不小于98~196kPa表压的余气。
(6)如发现燃气气瓶的瓶阀周围有泄漏,应关闭气瓶阀拧紧密封螺帽。当气瓶泄漏无法阻止时,应将燃气瓶移至室外,远离所有起火源,并做相应的警告通知,缓缓打开气瓶阀,逐渐释放气体。气瓶泄漏导致起火可关闭瓶阀,采用水、湿布、灭火器等熄灭。在气瓶起火无法通过上述手段熄灭的情况下,必须将进行疏散,并用大量水流浇湿气瓶,使其保持冷却。
(二)电弧焊。
(1)设备的工作环境应与其技术说明书的要求相符,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振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不得在接触雨雪或温度、湿度、气压超出正常范围,以及具有腐蚀爆炸危险的环境及特殊环境条件下操作电弧焊。
(2)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必须设置完好的保护装置,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接触。焊机必须正确接地或接零,但应注意避免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禁止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接地或接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装置应做定期检查。
(3)构成焊接回路的焊接电缆外皮必须完整、绝缘良好(绝缘电阻大于1 MΩ)。用于高频、高压振荡器设备的电缆,必须具有相应的绝缘性能。焊机的电缆应使用整根导线,不带连接接头。需要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要连接牢固、绝缘良好。
(4)当焊接工作中止时,必须关闭设备、切断电源或关闭焊机输出端。金属焊条和碳极在不用时必须从焊钳上取下避免触电危险。焊钳在不使用时必须置于与人员、导电体、易燃物体或压缩空气瓶接触不到的地方。半自动焊机的焊枪在不使用时必须妥善放置以免使枪体开关意外启动。
(三)电阻焊。
(1)电阻焊设备的安装必须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符合GB/T 4064规定标准。
(2)所有悬挂的便携焊枪设备(不包括焊枪组件)应配备支撑系统。
(3)活动夹头可使用双柄结构(即每只手柄上带有安在适当位置上的一或两个操作开关),保证操作者在作业时不存在被剪切的危险。手柄及操作开关与剪切点或冲压点应保持足够的距离。
(5)高压储能电阻焊的设备及其控制面板必须配置合适的绝缘及完整的外壳保护。外壳的所有拉门必须配有合适的联锁装置,保证拉门打开时断开电源并使所有电容短路。
(四)电子束焊。
(1)设备上须放置警告标志,所有门、使用面板必须适当固定以免意外启动。所有高压导体必须完整地用固定好的接地导电障碍物包围。运行电子束枪及高压电源之前,必须使用接地探头。
(2)对低真空及非真空工艺,必须提供正面通风抽气和过滤。高真空电子束焊接过程中,清理真空腔室里面时必须保持溶剂及清洗液的蒸气浓度低于有害程度。焊接任何不熟悉的材料或使用任何不熟悉的清洗液之前,必须确认是否存在危险。
(3)对辐射保护的任何改动必须由设备制造厂或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改动完成后必须由制造厂或专业技术人员检查。
(4)用于观察窗上的涂铅玻璃必须提供足够的射线防护效果。为了减低眩光使之达到舒适的观察效果,必须选择合适的滤镜片。
五、作业过程管理
(一)作业前准备
(1)清理作业现场,周围禁止堆放可燃、易燃物品。
(2)落实“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严禁在通风、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作业。
(3)检查焊钳端部、绝缘弧焊钳、焊钳手柄、焊钳电缆线的绝缘部位是否有老化、破损等情况,与焊接机的连接部位用绝缘胶带进行绝缘处理预防触电。对阀门、接口等进行检查,确保燃料不泄漏。对实操场所内电气线路、电源插座、用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严防线路老化、插座松动、金属导线裸露等问题。
(4)在动火区域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设施,制定动火作业应急方案,明确动火监管人。
(5)动火点周围30m内如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施,应利用防火毯、防火隔板等设施进行隔离。
(6)逐一检查线路连接正确合理、清理磁性工件夹爪接触面上附着的金属颗粒及飞溅物、展开盘卷的焊接电缆以免过热及绝缘损坏,需要交替使用不同长度电缆时应配备绝缘接头。
(二)作业过程管控
(1)穿戴防护用具,禁止穿短袖、短裤等进行焊接作业。
(2)交叉作业时,应隔离临近焊接作业场所的易燃性、可燃性物质。在可能残留可燃性气体的容器内部进行作业时,应先测量气体浓度,确保燃气浓度在爆炸下限1/4以下。
(3)使用气焊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护设施与防倾倒措施。
(4)氧气瓶、气瓶阀、接头、减压器、软管及设备必须与油、润滑脂及其他可燃物、爆炸物隔离。严禁用沾有油污的手或手套去触碰氧气瓶等设备。
(5)禁止焊接操作与涂装作业同时进行。
(6)培训期间不准锁闭出口。
(7)安全员应全程在场。
(三)作业后检查
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本规范未提及部分,应严格执行国家《焊接与切割安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及国家、行业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本文印发后,《关于加强焊工专业培训管理的通知》(汉人社函〔2023〕124号)废止。
附件3
中/西式烹调师、中/西式面点师培训安全规范标准
开展中/西式烹调师、中/西式面点师职业技能培训,在严格遵守各项职业技能培训通用管理标准的基础上,还应落实《城镇燃气设计规范》《饮食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规范要求。
一、实训场地要求
(一)实训场地不得设置在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以及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的建筑内。当设置在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内时,应与住宅部分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
(二)室内装饰装修不得采用高分子、可燃、易燃材料,并符合相关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场所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9米。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并满足自然采光通风的要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外窗处不得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栅栏、广告牌、灶具等障碍物和可燃物。
二、师资、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一)师资配备。每个班次至少配备1名理论教师和1名实操教师。培训初、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理论课教师还需持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证或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证。
(二)管理人员配备。每个班次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对实施动火动气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指导操作人员合理使用防护用品、配置防火及灭火设备。应提前将烹饪可能引起的危害及后果告知实施操作的人员,明确允许进行动火动气操作的区域,建立必要的安全措施。提前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在实训完成后做最终检查、排查消除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
三、设施设备配置
(一)实训设施。实习工位充足,设备设施配套齐全,符合环保、劳保、安全、卫生、消防、通风和照明等相关规定及安全规程。培训场所应具备教师演示和学员练习两个功能,包括:仓储、初加工、演示、切配和烹调等功能区,可增加作品展示功能区。实操培训场所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烹饪类培训不得使用液化气钢瓶、人工煤气钢瓶、压缩天然气钢瓶等燃气钢瓶。
(二)防护设施。配备足够的进厨师服、厨师帽、手套、口罩等防护装备,避免烫伤。
(三)消防设施。配备足够的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并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灭火毯数量不得少于火源数量。场所内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应设置简易喷淋或与市政管网相通的消防软管卷盘。厨房应安装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
四、设施设备管理
(一)实训室以及培训使用的刀具、火源、燃气等应落实专人管理。
(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铺设、维护保养、检测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电气线路应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不得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不得使用不合格和破损的开关、电线、插座等电气产品
(三)使用管道供气的,燃油、燃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阀,防止油、气泄漏引起火灾,并应定期检查、检测。
(四)油气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五)实训完成后应立即关闭热源。管理人员应对培训场所进行最终检查。
五、培训过程管理
(一)培训前准备。实训前应安排专人对电气线路、电源插座、用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严查是否存在线路老化、插座松动、金属导线裸露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对厨房燃气管道、阀门、接口、软管等进行检查,确保燃气不泄漏。
(二)培训期间管理。管理人员应全程在场。具备条件的应将教师演示和学员练习区域分离,使用电子化设备进行演示;无法分离的应保持观察人员与操作台的距离,避免烫伤。培训期间师生应全程佩戴厨师服、厨师帽、手套、口罩等防护装备。培训期间不准锁闭出口。
(三)培训后检查。必须做到实训结束后火熄、电断、气关。定期对实训场地油烟管道进行清理,防止油脂附着在管道内壁,遇到明火引发火灾。做好每日防火巡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
本规范未提及部分,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饮食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国家、行业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三部分:起草说明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工作指引》起草说明
现就我局起草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于校园安全工作高度重视,省人社厅于今年4月印发了《陕西省技工院校安全工作指引》,对技工院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规范管理要求,并明确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参照执行。市人社局主要领导就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做出“参照制定培训机构安全工作指引,一并抓好落实”的批示。为认真落实上级文件和局领导批示精神,职业能力建设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陕西省技工院校安全工作指引》《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起草过程
今年以来,针对省内外多起火灾事件,市委市政府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全省有关会议精神,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安排,要求全市上下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工作任务,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严实工作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条块结合、协同发力,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各方责任。市人社局针对行业管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排查检查,并对照国家《焊接与切割安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结合培训机构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着手起草了《指引》初稿。初稿形成后,局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多次修改完善。4月12日省人社厅《陕西省技工院校安全工作指引》已发后,职业能力建设科对照要求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5月初,征求市应急管理局意见建议后,形成本次的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指引》围绕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总则、安全工作职责、培训场所要求、日常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应急处置、责任追究、附则等方面形成了九章、三十九条规范指引。在此基础上,形成《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风险自查检查要点》(附件1),明确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85条安全风险隐患重点排查内容。同时,针对动火、动气类培训职业工种,以附件形式明确了焊工、中/西式烹调师、中/西式面点师培训的安全操作规范。
四、其他事项
本次征求意见后,我局将根据意见建议征求情况,再次对《指引》进行修改完善,经局务会研究审定后印发执行。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8日
第四部分:公开意见及建议
《汉中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
《汉中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自2024年5月28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24年6月4日,未收到任何公众意见。